Anonymous 发表于 2019-5-31 08:28:46

物业知识解读(三)

  文登传媒网讯 在5月29日的节目中,我们介绍了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小区日常管理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今天,我们再来了解一下业主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记者: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享有哪些权利?
  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于金水: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记者: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于金水: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记者:那您先来给我们介绍一下,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怎样规定?
  于金水:物业服务费标准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在销售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选择服务等级,拟定收费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采取招标和协议的方式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一旦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价格、服务内容和标准由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记者:如果小区物业收费标准高于规定标准怎么办?
  于金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如果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也可以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予以纠正。
  记者:物业服务费顾名思义就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时,业主应当给予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但有不少业主有疑问,就是如果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但还没有入住,似乎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纳物业费?
  于金水:这个问题大家都非常关注,也存在一些疑惑,其实,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后,这套房屋就属于业主所有了,虽然没有入住,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小区公共区域都享受了物业服务。因此,只要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就应该交纳物业费。不过,如果业主与物业办理了空置协议手续,物业费可以按相关政策交纳或从其约定。
  记者:如果业主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应该如何处理?
  于金水: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但不能对未交费的业主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记者:那您再给我们介绍一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呢?
  于金水:文登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建住宅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七层及七层以下的单幢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八层及八层以上的单幢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
  记者:业主应该去哪里缴纳呢?
  于金水:新建住宅小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购房业主应该持《购房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记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房改房维修基金由谁负责申请使用?
  于金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使用房改房维修基金利息,由原房改单位负责申请组织使用。
  在下一期的节目中,我们将针对日常生活中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您做详细介绍。(任呈美 王耀英)
来源: 文登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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